(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汪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