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04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晓锋、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底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某某社区某号租房内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某再次在该诊所内为患者诊疗时,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赵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11月2日、2014年9月28日两次被行政罚款各50元。被告人赵某在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行医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