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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小梅、万进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小梅,万进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东乡县孝岗镇恒安西路478号。法定代表人冯绍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东,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殷杰,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小梅。被告万进达。委托代理人饶文海,系亲属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梅、万进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东、殷杰,被告李小梅、万进达的委托代理人饶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17日,我公司与被告李小梅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小梅向我公司借款五十万元,借款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3月16日,月利息0.8分,同日被告万进达与我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用其位于抚州市金巢大道39号谣坪湖花园32幢304室204号私有房屋担保。我公司按照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将借款划付给被告李小梅,李小梅出具了借款凭据。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我公司多次催问无果。现要求判决被告李小梅返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万进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小梅、万进达答辩,原告陈述的是事实,借钱还钱是应当的,主要是抵押物没有变现出来,还钱迟早会还,现在再给我点时间,我打算分期分批给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梅、万进达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被告李小梅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月利息0.8分,但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月息0.8%的水平上加收30%。被告万进达用其位于抚州市金巢大道39号谣坪湖花园32幢304室204号私有房屋担保,并办理抚房他证青字第0284**号他项权证。后原告按照约定,当日通过银行将借款500000元划付给被告李小梅,李小梅出具了借款凭据。但借款到期后,2013年7月15日以前利息付清,并预付利息5720元,后被告未付分文,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李小梅返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万进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李小梅、万进达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抵押物明细表,借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东乡支行进账单等足以证实,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李小梅、万进达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小梅、万进达与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李小梅借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万进达提供房产担保均是事实,且双方约定的利息及罚息之和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也是合法的。现要求被告李小梅返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万进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小梅、万进达答辩称,主要是抵押物没有变现出来,还钱迟早会还,现在再给我点时间,我打算分期分批给付,其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梅支付给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500000元,时间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止,以其约定利息、罚息计息,且在总利息中扣除已付利息5720元,对于其息还是以双方结算为准),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万进达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小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嵇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