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邓伟与朱惠珍、马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朱惠珍,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邓伟,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朱惠珍,无业。被执行人马伟。申请执行人邓伟与被执行人朱惠珍、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万元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到马伟的工作单位协助扣划工资外(2016年2月前已被其他案件扣划),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奚 刚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安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