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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长 梁 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兆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