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黄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良松与谢建忠、烟台金房卧龙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松,谢建忠,烟台金房卧龙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孙良松。被告:谢建忠。被告:烟台金房卧龙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峰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郁雯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松诉被告谢建忠、烟台金房卧龙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良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2元,由原告孙良松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苑 福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彬(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