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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