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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苏润宏与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润宏,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苏润宏。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润宏诉被告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润宏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承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苏润宏负担。审 判 长  肖 亮人民陪审员  张天文人民陪审员  池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 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