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张英、郭洪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张英,郭洪英,龚兆凡,张沙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28-1号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平,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英。被告郭洪英。被告龚兆凡。被告张沙沙。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英、郭洪英、龚兆凡、张沙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张英在武穴市富达农牧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亨有的股权,并提供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区支行的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英在武穴市富达农牧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亨有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