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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郝永红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永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6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永红,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建设南街15号。2014年6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6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永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离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永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陈星星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