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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高维强与青岛洁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强,青岛洁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379号原告高维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洁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吴晓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为法,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强诉被告青岛洁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洁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维强撤回对被告青岛洁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