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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林工商学院与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工商学院,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工商学院,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东,院长。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小区三期1号楼。法定代表人马成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工商学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润石化产品经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工商学院已接收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606号的38.5平方米土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助理审判员  常 弘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