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美侠与上海遥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侠,上海遥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宋美侠。委托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遥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明街262号。负责人:朱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侠诉被告上海遥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遥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美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