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孔维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孔维全,王慧,王庆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林平,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丁零点,该单位安国支行行长。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汉王路南延长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孔维全。被告孔维全,居民。被告王慧,居民。被告王庆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孔维全、王庆贺、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孔维全、王庆贺、王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孔维全、王庆贺、王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佑明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人民陪审员 王步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