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肖静与李春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静,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肖静,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李春雷,地址白城市。肖静申请李春雷借款合同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93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春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