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5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泰街*号**号。代表人:王一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法定代表人:胡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贝公司)、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8日原告工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锦奥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工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何泽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工商银行以被告英贝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英贝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5000000元,支付至2015年5月20日的欠息851687.91元及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及调整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英贝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3年9月27日、10月8日。二、借款金额:5000000元、10000000元。三、约定利息: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一月一调整,调整日为提款日在每一月的对应日,按日计息,按月于每月20日结息,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四、款项交付: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10月8日向被告英贝公司发放借款5000000元、10000000元。五、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六、还款期限:均为2014年9月19日。七、还款情况: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八、尚欠本息:借款15000000元、至2015年5月20日的欠息851687.91元及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及调整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往来户明细清单、欠息清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借款借据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英贝公司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英贝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英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15000000元,支付至2015年5月20日的欠息851687.91元及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及调整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60元,由被告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靳春营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