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俐与朝阳区老杨太太烧烤二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俐,朝阳区老杨太太烧烤二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郭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丁云品,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区老杨太太烧烤二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7号。经营者刘玉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俐诉被告朝阳区老杨太太烧烤二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郭俐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