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松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崔松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崔松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临泉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制作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1日起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诉讼费22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昕在银行存款10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1日起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