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常某与被告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白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575号原告张某。原告常某。被告白某。原告张某、常某与被告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常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常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全部退还原告张某、常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