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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孙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孙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062号原告上海孙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同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轶,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杰,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华新华,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孙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系江苏省溧阳市,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