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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明祥平、李梅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明祥平,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明祥平,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30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明祥平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