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文泽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泽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泽。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梅、被告人王文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凌晨2时5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蓝天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省气象局门口闹事,蓝天派出所民警袁锡麟带领协警李俊文、联防队员吴乾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出警到海府路省气象局门口,经向省气象局保安了解情况,得知被告人王文泽醉酒后,走进气象局保安值班室旁一间正在装修的房间内大喊大叫,不肯出来,影响他人休息,袁锡麟进入房间向王文泽表明警察身份,被告人王文泽突然冲过来,大喊“警察了不起啊”,并用手朝袁锡麟右脸部打了一巴掌,致袁锡麟右脸肿胀,后被告人王文泽被公安民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处理。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锡麟伤致右颜面部肿胀,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锡麟的陈述,证人王运发、王文强、吴乾强、李俊文、陈刚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示意图,伤情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王文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泽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文泽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恩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李启文撰稿:李启文校对:郝恩琳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印制(共印2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