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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国煜与买春海、李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煜,买春海,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42��申请执行人:刘国煜,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买春海,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李树林,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国煜与被执行人买春海、李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买春海、李树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