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XX与郑久福、王铭茵、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久福,王铭茵,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XX,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郑久福,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铭茵,女,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被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忠东。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郑久福。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郑久福、王铭茵、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30元,减半收取2051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