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某、丁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12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人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9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某某与王某某、丁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文超、王敏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5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才缴纳28000元社会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