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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王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00110-1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王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3号。负责人苏芳,行长。被执行人王子林,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申请执行王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屋,但该房屋已被榆林市神木县法院查封,我院属轮候查封,该抵押物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11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