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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岳海水与姬国强、关玉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水,姬国强,关玉粉,李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岳海水。被执行人姬国强。被执行人关玉粉。被执行人李祥民,又名李小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祥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祥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宝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祥民工资每月为其保留500元生活费后,剩余部分予以扣留。现另查明被执行��李祥民在宝丰县中医院还发放有绩效工资,该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祥民的绩效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宝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帐号: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连帝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