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开志与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志,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周开志,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开志与王波(2014)平法执字第003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