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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金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义,王怀兰,童俊松,刘雪影,黄金密,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理事长。被告:黄金义,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王怀兰,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童俊松,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刘雪影,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黄金密,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尹玉华,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金义、王怀兰、童俊松、刘雪影、黄金密、尹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金义、王怀兰、童俊松、刘雪影、黄金密、尹玉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