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修顺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龙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修顺与被执行人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振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