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鹿诉被告韩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鹿,韩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刘金鹿,女,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刘集镇街南村南二组。委托代理人吴六九,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张桥镇北庄村北东组35号。系原告刘金鹿姑父。被告韩勇,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魏村五组。委托代理人王明远,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鹿与被告韩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金鹿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原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