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晓兰与兰萍、谢经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58号原告何晓兰,女,生于1973年9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兰萍,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谢经林,男,生于1973年12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兰与被告兰萍、谢经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经林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谢经林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原告何晓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川X××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查封财产金额以44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