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民事一审裁定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