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初与杨某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初,杨某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张某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锋,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枚,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初与被告杨某枚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初撤回对被告杨某枚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初负担。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