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初与杨某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初,杨某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张某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锋,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枚,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初与被告杨某枚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初撤回对被告杨某枚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初负担。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