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海城市君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关青刚、郑素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君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青刚,郑素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047号原告:海城市君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法定代表人:杨宝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荣会,该公司职员。被告:关青刚,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郑素菊,女,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君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青刚、郑素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君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君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海城市君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旭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唐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