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90号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雪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