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道辉与练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辉,练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郭道辉。被告练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道辉诉被告练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道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道辉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道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道辉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