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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道辉与练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辉,练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郭道辉。被告练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道辉诉被告练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道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道辉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道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道辉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