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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丙与马某、李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马某,李某丁,陈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93-2号原告:李某丙,女。被告:马某,女。被告:李某丁,男。被告:陈某,女。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丙诉被告马某、李某丁、李秀英、李某甲、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位于桃园镇光明村长沙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院内的二个油罐予以查封,本院对上述二个油罐予以了查封。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位于桃园镇光明村长沙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院内的二个油罐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桃园镇光明村长沙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院内的二个油罐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