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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炳有、张德付、张圣依诉宋海军、陆勇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炳有,张德付,张某,宋海军,陈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炳有,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付,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200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理人张德付,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张某之父)。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叶宗贵,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军,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简阳市印象江南浴足养生会馆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冬冬,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系简阳市印象江南浴足养生会馆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张某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及谢炳有、张德付、张某的代理人叶宗贵,被上诉人陈勇,被上诉人宋海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谢炳有系谢娜娜之父,张德付系谢娜娜之夫,张某系谢娜娜之女。谢娜娜于2014年6月24日早上9时20分许从陈勇的出租房客厅窗户坠楼,经简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娜娜生前系印象江南的主管,于2014年6月中旬辞职;陈勇系印象江南的经理。谢娜娜生前与陈勇系婚外恋人关系。谢娜娜坠亡后,印象江南垫付了丧葬费用1万余元,并声明该费用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不要求返还。谢娜娜之死经简阳市公安局调查,其结论为“谢娜娜的死亡原因系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现原告认为陈勇存在过错对谢娜娜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印象江南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大意和混乱,对谢娜娜的死亡存在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讼请求。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勇表示愿意每月补偿张某生活费500元至1000元,直至张某年满18周岁时止,但原告方未予接受,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原判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谢娜娜的死亡结果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从《简阳市公安局关于谢娜娜坠楼死亡事件调查报告》载明的内容来看,谢娜娜于2014年6月24日早上9时20分许坠楼,其生前系印象江南的主管,并于2014年6月中旬辞职,因而其坠楼时已非印象江南的在职员工,且庭审已查明其坠楼地点并非在印象江南的工作地点,坠楼时间也非其生前在印象江南的工作时间,故认定其坠楼身亡与印象江南无因果关系,原告提出印象江南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大意和管理混乱间接导致谢娜娜死亡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其次,陈勇与谢娜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和忠诚的法律义务,对社会和家庭极度不负责任而产生婚外恋,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谢娜娜的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为“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陈勇在谢娜娜死亡前对其实施了侵害身体或者其他人身权利的行为,原告方主张的陈勇采用威胁逼迫等手段强行将谢娜娜留下并导致谢娜娜坠楼身亡的理由缺乏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勇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炳有、张德付、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谢炳有、张德付、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谢炳有之女、张德付之妻、张某之母谢娜娜生前系被上诉人宋海军经营的简阳市印象江南浴足养生会馆主管,在2014年6月23日从成都返回简阳,欲同印象江南办理辞职手续,可一审法院却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口述谢娜娜在2014年6月中旬辞职的事实,认定谢娜娜坠楼死亡时已不是印象江南的在职员工,坠楼地点非工作地点,坠楼时间非工作时间,从而判决印象江南不承担责任。事实上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以清楚地知道,谢娜娜生前并未辞职,只是回成都休假探亲且是从印象江南租住的房屋坠楼;被上诉人陈勇系印象江南的经理,其实施的同工作相关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记录显示,在谢娜娜坠楼前十多分钟,陈勇强行将谢娜娜行李留下,并强行将谢娜娜往租住房屋推,意阻止谢娜娜辞职,时间仅经过1分22秒,谢娜娜就发生坠楼。可见被上诉人印象江南及陈勇在谢娜娜坠楼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谢娜娜的身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一审法院片面地采信陈勇的陈述,其同谢娜娜生前系情人关系也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显然是为了推脱其职务的行为、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措词。因此正是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了不公正的判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以上的法律事实,可清晰地表明谢娜娜坠楼身亡同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二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依法判决,而一审法院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作出判决,显然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三上诉人因谢娜娜死亡所造成的损失634689.50元的40%,即250000元。并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陈勇答辩称:谢娜娜在该会所上班是其丈夫阻止了她的,并不是回成都去探亲,当时她已经不是会所的员工了,她只是回来拿行李。从监控看,我并没有强行将谢娜娜往屋里推,我只是拿她的行李回她工作的地方。当时她跳楼时也有小区的业主看见了的,而且还换上了衣服的。谢娜娜跳楼的时候我也极力把她救起来,她还拼命的挣脱。所以谢娜娜是自行坠楼的,她的死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没有责任。被上诉人宋海军答辩称:对一审判决予以认可,谢娜娜当时确实已经辞职了,已经不是该会所的员工了。一审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张德付和谢娜娜的结婚证。证明身份关系及夫妻关系。2、《简阳市公安局关于谢娜娜坠楼死亡事件调查报告》。证明坠楼身亡的时间、地点。陈勇对谢娜娜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其中包括言语、威胁等手段。2014年6月23日谢娜娜要离开,陈勇要自杀。公安机关调查报告中现场走访情况(1)陈勇叙述:2014年6月19日,我与谢娜娜通电话,谢娜娜告诉我自己不想在“江南印象浴足养生会所”上班了,要跟我的感情做个了结,回成都找自己的老公。2014年6月23日下午,谢娜娜与表姐钟丽从成都回到简阳拿行李,我因气愤,骂谢娜娜:“你这个贱人,你的东西在6楼(陈勇出租房),你切把它拿走,你给老子滚。”谢娜娜与我单独到我出租房后,我再次劝说谢娜娜,与谢娜娜聊感情上的事情。谢娜娜告诉我她不准备离开简阳,就于当天将自己的表姐钟丽送走。当天晚上,我与谢娜娜一直在一起,我带谢娜娜到香港城买了衣服,又一起到吴掌柜火锅吃饭,于次日凌晨1时许回到御景湾3栋606号。我们在卧室休息后,谢娜娜告诉我要上厕所,我在卧室等了一段时间后,听见外面有响动,当我跑出去看时,发现谢娜娜已经站在客厅窗户外面的雨棚上了,谢娜娜告诉我:“我老公逼我,你也逼我,我只有选择死。”我在安抚谢娜娜的同时接近谢娜娜,最终将谢娜娜从窗户外面救回。又过了一会儿(具体时间我不记得),谢娜娜的老公给谢娜娜打电话,谢娜娜告诉老公自己选择回隆昌,我对谢娜娜说:“你还是在骗我,你回隆昌就是跟你之前的选择一样,何必还说得这么冠冕堂皇,你走吧。”谢娜娜拿着行李离开出租房后,我跟着追了出去,并陪同谢娜娜到御景湾9楼拿工装,但是我们都没有带9楼的钥匙,又一起回我卧室拿钥匙,在途中,我多次责备谢娜娜欺骗自己,并告诉谢娜娜离开后就永远不要联系,谢娜娜没有回答我的话。我们到出租房门口,我开门后,刚走到自己卧室大门口,忽然感觉背后有人影跑过,当我冲向客厅窗户时,看见谢娜娜已经从客厅窗户左侧跳下去了,谢娜娜的身体与5楼雨棚发生碰撞后,坠落在底楼草坪旁的路边。我立即冲下楼,将谢娜娜抱起,周围的群众帮忙拨打120后,谢娜娜被送至简阳市中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2)居民张民建叙述:我是小区保安,6月24日早上8时20分许,看见陈勇和一女子从小区出去,那名女子拖着三个大包包(行李),背着一个小挎包。10多分钟后看见那名女子拖着行李往小区外走。过了几分钟,陈勇拖着那名女子的行李从小区外进入小区,面色很差,表情看起来很生气。陈勇站在小区大门口的假山前,我还跟他开了个玩笑,问他“还舍不得嗦”,陈勇没有回答我,只是摇头。过了不到10分钟,那名女子回到小区,准备往1栋方向走,陈勇向她招手,意思好像是叫那个女子过去,该女子很生气的指了陈勇几下,然后就跟陈勇一起往3栋方向走了。大概过了10分钟,我听见小区内有人喊“跳楼了,救命哦,”我马上拨打120,并到小区内查看,我看见陈勇抱着那个拖行李的女子坐在小区保洁室门口的花台上,该女子鲜血从面部留下来,上半身基本是血,感觉快不行了。我还看见3栋楼下的地面上(距陈勇坐的位置大概3米远)有很多血迹,还有那个女子之前背着的浅蓝色挎包以及一只高跟鞋,很多群众围在那里,有人说这名女子是从3栋606号陈勇出租房窗台上跳下来的。后来,120救护车来后,我帮陈勇把跳楼的女子抬上救护车。(3)黄琼(印象江南会所技师)叙述:6月24日之前几天,谢娜娜就到龙泉她老公那里去了,6月23日,谢娜娜和其表姐钟丽从成都回来拿行李。她们在我家吃午饭后,谢娜娜就单独去找陈勇了。下午15时许,钟丽告诉我谢娜娜之前说过陈勇威胁过她,她怕谢娜娜和陈勇打架,就和唐红英去宿舍找谢娜娜了,17时30分许,钟丽、唐红英、谢娜娜来到江南印象会所楼下,谢娜娜说今天不走了,明天一个人回去,她把自己的银行卡和钱包拿给钟丽,并找了一辆车送钟丽回成都了。黄琼还补充道:谢娜娜之前离开简阳,陈勇用刀割伤自己的手臂,谢娜娜打电话给我说她要从成都回来看陈勇。(4)唐红英叙述:我在江南印象会所上班,担任技师工作,谢娜娜是我们单位的主管,我们关系很好,我平时喊她“谢娜”,她和陈勇是情人关系。2014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我和黄琴(黄琼)赶到新中医院时,谢娜娜因抢救无效死亡。谢娜娜平时性格开朗,生活上和工作上也没有遇见过困难,从来没有说过轻生之类的话。2014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我和王小燕在御景湾小区御景大酒店门口碰见了谢娜娜,谢娜娜告诉我她和表姐钟丽回简阳来搬东西(行李),钟丽现在和黄琼在一起,我和谢娜娜分开后,就去找钟丽了,15时30分许,我又和钟丽到御景湾右手边的第一栋(1栋)906号去找谢娜娜,找到谢娜娜后,我们就一起下楼了,我们刚下楼,陈勇也从906号下来,陈勇叫谢娜娜去陈勇出租房拿东西,说完,他们三人就往陈勇出租房走了,我一个人在小区门口等他们。过了2、3分钟,我朋友舒馨路口小区门口,因为她家就在陈勇楼下,我就到舒馨家去了,我们在陈勇出租房楼下碰见钟丽,钟丽说陈勇叫她在楼下等,我和钟丽就到舒馨家里(在3栋5楼)去了,在舒馨家30多分钟的期间内,我们听见陈勇和谢娜娜在楼上吵架,钟丽先后两次上去找谢娜娜,第二次她和谢娜娜一起下来的,谢娜娜叫钟丽一个人先回成都,她第二天再回成都,钟丽问她为什么不走,她说她一走,陈勇就要自残。最后,谢娜娜找了一个保安送钟丽回家,我也去了成都,后来就没有看见过谢娜娜了。(5)钟丽叙述:我叫钟丽,谢娜娜是我妹妹,她坠楼死了,我过来反应情况。谢娜娜坠楼时我不在场,是黄琼打电话告诉我的,我通知了谢娜娜的妈妈和弟弟,一起来简阳的。谢娜娜和陈勇的关系很暧昧,我曾多次劝她离陈勇远点,但是谢娜娜不听我的,叫我不要管。从谢娜娜的表现来看,她还是默认与陈勇之间的暧昧关系。在事发前几天,谢娜娜就回成都了。2014年6月23日上午,谢娜娜和她老公来找我,她叫我陪她一起回简阳拿衣服,顺便辞职,然后就回成都她老公那里。在回简阳的途中,谢娜娜告诉我陈勇要威胁她,我告诉谢娜娜,我们拿起东西就走,不要跟陈勇多说话,也不要和他吵。下午13时许,我们就到简阳了,我们在黄琼的出租房吃午饭,午饭后,陈勇打电话叫谢娜娜去9楼(1栋906号)女生宿舍去找他,谢娜娜叫我去江南印象等她,然后就离开了。过了半个多小时,谢娜娜还没有回来,我和唐洪英就到1栋906号去找谢娜娜,我们找到谢娜娜准备下楼离开,刚进电梯,我听见陈勇在906号喊谢娜娜,具体喊的什么我不记得了。当我们走出电梯时,陈勇也从另外的一个电梯下来了。我问谢娜娜东西拿好了吗,谢娜娜说陈勇不让她走,还威胁她,我告诉谢娜娜不要东西了,打车回成都。陈勇在小区门口的小卖部买了包烟,他朝着谢娜娜大喊:“贱人,你把东西拿走。”谢娜娜没有说话,就跟着陈勇去了陈勇出租房。我担心他们打架,就跟在他们后面。陈勇很凶的用手指着我说:“你不准去。”谢娜娜说没事,叫我在楼下等。过了几分钟,我和唐洪英一起到唐洪英的朋友家去等,她朋友家正好在陈勇出租房楼下(3栋5楼),我等了20多分钟,就上去找谢娜娜,谢娜娜开门对我说:“陈勇只穿了内裤,去洗澡了,再等我一个小时我们就走。”我就下到5楼去了,大概下午4、5点钟的时候,我又上去敲门,谢娜娜开门对我说她不走了,陈勇威胁她如果她走了,陈勇就要自杀,说完,谢娜娜就送我和唐洪英下楼,并找车送我们回成都。(6)张德付叙述:我是谢娜娜的老公,谢娜娜平时性格开朗,我没有发现她有轻生的表现。去年8、9月份,我感觉的谢娜娜对我有些冷漠,我怀疑她出轨了,我问过她,但是她叫我相信她,从那时候开始,我们在感情上就开始产生了隔阂。今年6月初我看见陈勇给谢娜娜发的短信,具体内容不清楚了,大概意思是陈勇和谢娜娜是情人的关系,我当时很愤怒,把谢娜娜的手机摔坏了,谢娜娜把她和陈勇之间的事情都告诉了我,在我的耐心劝说下,谢娜娜决定辞职回到我的身边。6月23日,她和钟丽一起回简阳拿行李,结果第二天就出事了。(7)居民李力叙述:我是御景湾小区物业公司的护卫,御景湾小区有人跳楼,我当时正在上班,我是过来反应情况的。跳楼的是一个女的,30岁左右,当时穿的浅色衣服和白色的短裙,是江南印象的员工,那个女的当天先后两次跳楼。第一次是2014年6月24日早上6时30分左右,有女业主给我打电话说3栋有人跳楼,我马上跑到3栋楼下,我没有发现有人跳楼,但是我看见506号房的雨棚坏了一块,我把情况汇报了班长,班长也来现场看了一下,没有发现跳楼的人。第二次是当天早上我下班后,在寝室休息,同事3栋楼下围着很多人,我就跑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我看见一个男的抱着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地上有很多血迹,当时120的救护人员也在现场,后来我就回物管办公室里。(8)居民付云莉叙述:我是御景湾小区的业主,住在小区4栋2单元606号。2014年6月24日早上6时许,我起床煮饭,忽然听见对面那栋楼(3栋)有人闹得厉害,我和老公罗泗东就跑到客厅,把窗帘拉开看,我看见3栋6楼窗户外面的雨棚上站着一个妇女(穿短袖衣服和短裤),她两手举起的,好像是扶着墙壁,同时,有一个男的站在窗户里面拉那个妇女,将那名妇女拉上去了,因为距离有些远,他们说什么话我听不见,整个过程持续了不到1分钟。我给娃娃煮好饭后,又继续睡觉。大概9时许,我听见楼下闹得厉害,就爬起来从客厅窗户往楼下看,我看见3栋单元楼下面地面上有很多血迹,离单元门几米远处围着很多群众,我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下楼去看,后来才听说是3栋6楼上的女的跳下来的。(9)居民罗泗东叙述:我是御景湾小区业主,住在4栋2单元606号。2014年6月24日早上6点20分许,我在我家阳台上看见对面3栋6楼有一位女子翻出窗台,在很短的时间内,被窗台内的一个人(具体看不清楚)拉回屋里去了,之后,我就送娃娃上学去了。8时45分许,我在家听见楼下有人喊救命,我从阳台看见3栋楼下有一名女的躺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有一个男的抱着这名女的,后来,救护车赶来把那名女的接走了。(10)调取监控情况:御景湾小区监控录像时间比北京时间晚9分钟左右,报告以监控录像时间为准。2014年6月24日8时55分10秒,陈勇从3栋往小区大门方向行走,显得很懊恼和不舍,8时56分20秒,谢娜娜拖着行李从3栋往小区大门行走,8时58分18秒,谢娜娜拖着行李走出小区大门,8时59分26秒,陈勇走出小区与谢娜娜对话。9时0分40秒,陈勇强行将谢娜娜的行李拖回小区内,并于9时1分38秒将行李拖至小区1栋,进入1栋单元门,9时3分53秒,陈勇空手走出1栋单元门出小区大门,9时10分30秒,谢娜娜进去小区,9时11分20秒,陈勇随谢娜娜进去小区,往3栋行走,陈勇与谢娜娜于9时12分50秒进入单元门,9时14分12秒(从进入单元门到坠落只经过了1分22秒),谢娜娜坠楼。3、监控录像。证明陈勇威胁、强迫谢娜娜。谢娜娜走,陈勇跑出去拖住箱子。一审中被上诉人(被告)宋海军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1、2无异议。一审中被上诉人(被告)陈勇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1真实性无异议,但谢娜娜一直说她是弃婴,没有父母。对公安机关的报告有异议,报告不真实。对证据材料1予以采信;对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应予以采信。对证据材料3一审无法播放。二审中被上诉人陈勇提交了一份手机短信备份。拟证明谢娜娜死亡之前已经辞职,谢娜娜一共辞职三次,和证明他们之间是情人关系。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张某的质证意见:对短信的真实性有异议。通过短信的内容,不能证明谢娜娜和陈勇是情人关系。从短信看,不能证明谢娜娜已经辞职了,只是说她有点厌倦工作的情况。对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二审经审理查明,谢炳有系谢娜娜之父,张德付系谢娜娜之夫,张某系谢娜娜之女。2014年6月23日下午,谢娜娜与表姐钟丽从成都回到简阳拿行李,与陈勇发生争执,当天下午谢娜娜未和其表姐一起离开简阳,而是到了陈勇的出租屋。2014年6月24日早上6点20分许,陈勇发现谢娜娜站在客厅窗户外面的雨棚上,对陈勇说“我老公逼我,你也逼我,我只有选择死”,后被陈勇从窗户外面救回。8时55分谢娜娜拖着行李走出小区大门,陈勇强行将谢娜娜的行李拖回小区进入1栋单元门,9时10分,谢娜娜进入小区,陈勇随谢娜娜进小区,往3栋行走,陈勇与谢娜娜于9时12分50秒进入单元门,9时14分12秒谢娜娜从陈勇的出租房客厅窗户坠楼,经简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娜娜之死经简阳市公安局调查,其结论为“谢娜娜的死亡原因系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调查报告中记载的调取监控情况:2014年6月24日8时55分10秒,陈勇从3栋往小区大门方向行走,显得很懊恼和不舍,8时56分20秒,谢娜娜拖着行李走出小区大门,8时59分26秒,陈勇走出小区与谢娜娜对话。9时0分40秒,陈勇强行将谢娜娜的行李拖回小区内,并于9时1分38秒将行李拖至小区1栋,进入1栋单元门,9时3分53秒,陈勇空手走出1栋单元门初小区大门,9时10分30秒,谢娜娜进小区,9时11分20秒,陈勇随谢娜娜进小区,往3栋行走,陈勇与谢娜娜于9时12分50秒进入单元门,9时14分12秒(从进入单元门到坠落只经过了1分22秒),谢娜娜坠楼。另查明,谢娜娜生前系印象江南的主管,于2014年6月中旬辞职;陈勇系印象江南的经理。谢娜娜生前与陈勇系婚外恋人关系。谢娜娜死亡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368元×20年=447360元,丧葬费21000元,被扶养人张圣伊生活费16343元×13年÷2=106229.5元,误工费2100元,交通费5000元,住续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614689.5元。谢娜娜坠亡后,印象江南垫付了丧葬费用1万余元,并声明该费用作为对上诉人的补偿,不要求返还。本案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宋晓军、陈勇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一、关于被上诉人印象江南业主宋海军对谢娜娜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从《简阳市公安局关于谢娜娜坠楼死亡事件调查报告》载明的内容来看,谢娜娜于2014年6月24日早上9时20分许坠楼,其生前系印象江南的主管,并于2014年6月中旬辞职,因而其坠楼时已非印象江南的在职员工,且庭审已查明其坠楼地点并非在印象江南的工作地点,坠楼时间也非其生前任职的印象江南的工作时间,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坠楼身亡与印象江南无因果关系正确。谢娜娜坠亡后,印象江南垫付了丧葬费用1万余元,声明该费用作为对上诉人的补偿,不要求返还。此行为非印象江南基于劳动关系的赔偿,系其法律之外的自愿行为。二、关于被上诉人陈勇对谢娜娜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谢娜娜虽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和忠诚的法律义务,产生婚外恋。但从公安机关询问陈勇的笔录看,谢娜娜后来要和陈勇在感情上作了结,回到其丈夫身边。事发当天谢娜娜同其表姐一起回到简阳取自己的东西,陈勇很气愤并骂了谢娜娜,从其所叙述看陈勇不愿意与谢娜娜分手,谢娜娜非常痛苦。从陈勇在公安机关的叙述看,当天早上谢娜娜已有轻生的念头,第一次是站在客厅窗户外面的雨棚上,并且说“我老公逼我,你也逼我,我只有选择死”,陈勇将谢娜娜从窗户外面救回。又过了一会儿谢娜娜的老公给谢娜娜打电话,谢娜娜告诉老公自己选择回隆昌,陈勇对谢娜娜说:“你还是在骗我,你回隆昌就是跟你之前的选择一样,何必还说得这么冠冕堂皇,你走吧。”谢娜娜拿着行李离开出租房后,陈勇又跟着追了出去。再从公安机关调查报告中调取的监控情况看:2014年6月24日8时55分10秒,陈勇从3栋往小区大门方向行走,显得很懊恼和不舍,8时56分20秒,谢娜娜拖着行李走出小区大门,8时59分26秒,陈勇走出小区与谢娜娜对话。9时0分40秒,陈勇强行将谢娜娜的行李拖回小区内,并于9时1分38秒将行李拖至小区1栋,进入1栋单元门,9时3分53秒,陈勇空手走出1栋单元门初小区大门,9时10分30秒,谢娜娜进去小区,9时11分20秒,陈勇随谢娜娜进去小区,往3栋行走,陈勇与谢娜娜于9时12分50秒进入单元门,9时14分12秒(从进入单元门到坠落只经过了1分22秒),谢娜娜坠楼。综合以上情况看,没有证据证明陈勇对谢娜娜直接实施了加害行为,但陈勇与谢娜娜系婚外情人关系,在谢娜娜已做出回到其丈夫身边的决定后,陈勇仍不放弃。由于谢娜娜当天早上六点过在陈勇租住的房屋内已经做出了轻生的举动,并且说“我老公逼我,你也逼我,我只有选择死”,在这种情况下,陈勇明知谢娜娜欲回其丈夫身边,与自己争执后有轻生的念头和举动,却在谢娜娜拖着行李离开后强行将其行李拖回致谢娜娜返回出租屋。虽然谢娜娜的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为“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陈勇基于其先前阻拦谢娜娜离开的行为,应负有保障谢娜娜安全的义务。而陈勇并没有采取措施制止谢娜娜再次跳楼自杀,其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侵权,故对谢娜娜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依本案情况确定陈勇承担2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谢娜娜死亡的损失为614689.5元,由被上诉人陈勇赔偿20%,即122937.9元。综上,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张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陈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张某因谢娜娜死亡的损失61468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368元×20年=447360元,丧葬费21000元,被扶养人张圣伊生活费16343元×13年÷2=106229.5元,误工费2100元,交通费5000元,住续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20%,即122937.9元;三、驳回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073元,由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张某负担1015元,被上诉人陈勇负担4058元;二审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谢炳有、张德付、张某负担1010元,被上诉人陈勇负担40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刘兆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