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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54-1号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市新都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