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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兰申请执行樊均林、付孝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樊均林,付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樊均林,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付孝琼,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简阳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樊均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均林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均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8日,本院依法追加付孝琼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6000元内与被执行人樊均林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付孝琼至今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孝琼的银行存款36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