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美珍与郑云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珍,郑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珍,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郑云莉,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申请人赵美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运盐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云莉账户存款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