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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沙木架与沙巫甲、杨打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木架,沙巫甲,杨打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沙木架,男,现年44岁。被告沙巫甲,女,现年55岁。被告杨打史,男,现年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木架诉被告沙巫甲、杨打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木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木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沙木架承担。审 判 长  朱金惠人民陪审员  毛洪伟人民陪审员  何金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拉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