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朝烨与杨秀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烨,杨秀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吴朝烨,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杨秀雄,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吴朝烨与杨秀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吴朝烨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秀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吴朝烨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交警、房管、国土及有关金融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变现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朝烨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陈理洪审判员 谢玉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