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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贤安与曹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安,曹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41号原告:张贤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红,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安与被告曹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贤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贤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张贤安负担。审 判 长  周正春审 判 员  汤传长人民陪审员  王龙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