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民终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邬国俊与黑山县胡家镇东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国俊,黑山县胡家镇东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发送部门或个人打印份数:份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邬国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洪勋,锦州市凌河区康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山县胡家镇东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山县胡家镇东兴村。负责人齐维信,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洪来,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黑山县胡家镇政府干部,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伟,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满族,黑山县胡家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住黑山县。上诉人邬国俊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黑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邬国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邬国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邬国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邬国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凤武代理审判员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尚国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敬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