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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彩萍与麻文东、孙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萍,麻文东,孙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张彩萍。被告:麻文东。被告:孙晓华,女,1975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金凤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原告张彩萍为与被告麻文东、孙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麻文东、孙晓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彩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文东、孙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麻文东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4月3日向原告张彩萍借款70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700000元款项汇至被告麻文东的银行账户。被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交由原告收执,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小写700000元),月息2%。借款日期2014年4月3日。借款用途:购买云中花园16幢202室”。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共计42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归还,故而成讼。另,被告麻文东与被告孙晓华于1999年3月2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麻文东、孙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彩萍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43元,由被告麻文东、孙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94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