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峰与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6号原告:高峰,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与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高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90000元或者查封等额其他财产。天长市颖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用其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铜南村工业园区xx路的厂房及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铜南村工业园区纬三路南侧的土地一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滁州海虹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90000元或者查封等额其他财产。二、查封天长市颖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铜南村工业园区xx路的厂房及位于天长市铜城镇铜南村工业园区纬三路南侧的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