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兰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兰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李淑珍,女,汉族,1955年9月29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被告兰文学,男,成年,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诉被告兰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事实有变化,故原告李淑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淑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藏元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