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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兰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兰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李淑珍,女,汉族,1955年9月29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被告兰文学,男,成年,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诉被告兰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事实有变化,故原告李淑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淑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藏元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