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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关力与王卫国、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力,王卫国,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关力。被执行人王卫国。被执行人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888房。被执行人张振华。关力与王卫国、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卫国、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振华银行存款或收入42241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卫国、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振华自2014年10月19日起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王卫国、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振华自2015年5月22日起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